好了,继续前文那个话题,关于榷卖,其实都已经简单的说过了,在北宋前期,朝廷在淮南、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区都实行过榷卖制度,特别茶叶,其中有交引法和贴射法两种。
所谓的交引法,就是在淮南的蕲、黄、庐、寿、光等地官府设置十三个山场负责茶叶购销。
这几州产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输纳名曰“茶租”的岁课,还要以茶折税,余下的茶叶亦得全部卖给山场,官府给他们的报酬是预支的所谓“本钱”。
同时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设置了很多其它的山场,但并不向园户预付“本钱”,而场是在园户输租折税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
收集过来后,官府再把茶叶分别运送到设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的六榷货务。
至于商人贩茶的话,必须先到京师榷货务交纳现钱或金帛实物,换得提货物凭证性质的“交引”。
换取到后,再到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兑取茶叶,转向各地售卖,当然,也可直接到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喧师”。
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疬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炱及颗末盐。”
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绯走商贾”,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
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谇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家其直论罪”。
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而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陨者其罚倍”。
至于所谓的贴射法的话,也就是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
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
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一斤收购,卖时56文,一斤净利为31文,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
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于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这是因为地域有限,所以大多只行于淮南,因此北宋东南榷茶制度还是以交引法为主。
到了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进行榷茶交易。
像是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产茶之地设买茶场47处,向园户预付“本钱”征购所有茶叶。
这是因为官府要把一部分茶叶运到陕西供买马场买马、卖茶场销售,使得陕西的茶叶市场几乎完全被官营垄断。
至于另一部分茶叶,官府在买价的基础上加收2—3分“茶息”批发给商人,商人还得交纳茶价的1/10买取交易许可证“长引”,然后只许在四川范围内货卖。
可见川陕榷茶之法与东南地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营领域更广。
榷茶制度在茶叶生产和流通之间横插上一道官营的环节,切断园户与商人的有机联系,使得介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茶叶流通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官府的经营,并没有结束茶叶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叶流通的第一个阶段,即把各地园户生产的茶叶从分散状态统一收购集中起来,倒卖给商人。
茶叶流通的第二个阶段的任务,即把茶叶再销售到消费者手上,则是由商人完成的。
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个阶段里,采取“凡茶入官以轻估,其捡出以重估”也就是低价向园户买茶、高价向商人卖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
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因为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尝至数倍”。
这两个阶段可以说是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
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葚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
包括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秘边少数民族地区。
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这就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
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的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
就连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都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饔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拟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贩茶实际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里,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
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亚于上九天揽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赴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
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
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尖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害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
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橇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
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所以我们才说,宋朝其实是一个精明到极致的商人国度。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
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孥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蕴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过有关资料,大概从以下几个算式大家或许就能看明白这个问题了。
a:官府获得的茶利,卖茶价交引价格指数。
b:商人获得的茶利,销售价交引价格指数。
在算式a和b中,减号两端数值的任何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官、商各自获利的多少,从而决定着官、商双方在茶利总额中所占份额的大小。
假定从官买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间的茶叶流通领域的利润总额是一定的话,那么,a多则b小,b多则a少,若a等于b,则说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
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卖茶价、买茶价、运费等以及商人的销售价、交引定价、运费、商税等项都是常数的话,那么决定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价格指数这个变量了。
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价格指数越大,则官府获利越多,反之获利越少,甚至亏本,在算式b中,情况恰好倒了过来,引价指数愈大,商人获利愈少,反之愈多。
换句话说,在这种萸情况下,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
至于官、商双方是如何争利的,也很有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争利的主要手法有:
1.切断商人与园户的联系,独占对生产者的欺诈利润。
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
商业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生产者和消费者。
官府榷茶,严密控制了茶叶生产之后,原先由商人从生产者身上获取的欺诈利润自然被官府采用更蛮横的手段占取了。
至于官府如何压榨园户则属于另外的问题,为了简短,就不跟大家一一赘述了。
2、维持较大的买卖差价和较高的成本利润率。
宋太宗时“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做榷买用本钱二百二十文,运支费约钱一百文,官中于地头出卖,计收钱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钱并缠裹钱共三百二十文,合收净利六百四十文。”
“其淮南、两浙、江南等道茶货虽出卖价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净榷茶利大约不逾于此。”
这段文字因为没有涉及引价的情况,所以我们姑且把引价指数定为100%,套用前述算式a,则是:卖茶价960文x引价指数绳100%,640文官府所获茶利。
这里的销售价比成本价高出3倍,成本利润率高达200%。
而且榷茶法规定园户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场”,也就是由园户负担了运费,所以官府成本价只剩买茶价一项。
这里的销售价与成本价之比,高者达倍,低者也是倍,成本利润率可以说是相当之高。
上述官茶的买卖价格体系与榷茶制度相始终,一直没有多大变化。
如太宗淳化三年,担任盐铁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货务积压了万余斤岳州陈茶,于是他把卖价从每斤150文减为100文,结果被贬知广州。
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发行过多,官茶供不应求,三司请求增加江南茶价而真宗不许。
不管是积压还是供不应求,宋政府都拒绝对卖茶价做出任何调整,目的就苁在于通过维持悬殊的买卖差价牟取巨额茶植利。
3、抑配陈茶、劣茶,牺牲商利,维护官利。
北宋榷茶制度规定,园户售茶,于官“各有旧额”,茶司机构买茶卖茶也皆有岁额,超额者赏,欠额者罚。
执行官,吏便务求多买,“用为劳绩”,甚至令园户额外制造一些所谓的“不及号茶”,以扩大政府的茶利。
园户只好“多采粗黄晚牍茶,仍杂木叶蒸造用填额数”。
于是,一方面官府的超额征购往往超过了茶叶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假茶、劣茶掺杂其间,又严重降低了茶叶质量。
这都必然造成了茶叶积压,“新时出卖不行,瑙积岁渐更陈弱”,使越来越多的茶叶变得陈腐不堪饮用。
官吏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卖茶任务,唯一的办法便是挥舞起经济强制的大棒,“抑配陈茶~亏损商客”。
通过硬性摊派把损失转嫁到商人身上。
封建官僚主义之蛮横,不仅使园户深受其害,就连商人亦难逃厄运。
4、排斥商营,扩大官营。
其方式,一是如前面所说,严禁私贩,把商人的贸易活动强行纳入官商共营的轨道。
二是尽可能地扩大官营范围迁。
如川陕榷茶前,“来自陕西客人兴贩解盐入川,却买川茶于陕西州军货卖,往还获利最厚。”[
东南茶叶素来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陕西地区,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钦色额甚多”。
但熙宁七年榷茶之后,永兴、鄜延、环庆、秦凤、泾原、熙河六路“并为官茶禁地,诸路客旅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茶犯禁界者,许人告捕,并依犯私茶法施行”。
官府既在四川买茶,又运到陕西等地卖茶,将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之间的买卖运输,连成一体,全部由官府独占垄断,不仅几乎把商人完全排挤出了川陕两地间长途贩运的经营领域,而且把东南茶商前往陕西的长途贩运之门也严严地关上了。
而商人又是怎样向官府争夺茶利的呢?
1、私贩。
要知道资本增殖的最大诀窍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
古今中外,商业贸易中对降低成本最有效的法宝大概莫过于绕过政府的限制而进行非法的走私贩私了。
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商人向官府争夺茶利的最常用最有力的武器同样宕走私。
走私出现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一是官茶卖价过高,二是官茶质量低劣,“捆皆粗恶不可食”。
前者增加了商人的经营表成本,后者自然造成了消费者对官茶的抵制,再加上封建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切断茶叶商品生产者与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些都使茶叶走私拥有极其广阔的活动天地。
所以走私活动必然地成了榷茶制度的孪生子,从一开始就蔚然成风。
王安石说:“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则严孛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徙之罪未尝少弛,而私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
另据天圣二年屯田员外郎高觌报告:“诸州军捕得私茶,每岁不下三二宗万斤,……并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结帮合伙,武装走私。
如至和年间,福建商人范士举等竟结成了多达数百人的贩私锆茶团伙。
两浙的商人也是“聚结惴朋,私贩茶盐,时遇官司,往往斗敌”。
甚至“被甲荷戈,白昼公行”。
如果说合伙武装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动方式的话,那么富商大贾通常采用的走私办法便是第二种——额外搭带。
如天禧元年,参知政事李迪说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场凭交引规定数量一次兑换了12万斤茶之后,“计其羡数,又逾七万”。
所以李迪请求命江浙制臵司立案审查,并“遣鹂使秤较商茶之逾数者,计其半没官”。
不用说田昌的这7万斤茶就是额外搭带的走私货。
2、偷漏商税,拖欠引息。
北宋贩茶的商税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税6文一斤,过税2文,经一处税岩场征一次税。
宋真宗时,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长途贩茶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
仁宗天圣元年又明确重申:“商贩客旅于山场榷务算请茶货,从起发地头,沿路经过禁榷地分,合纳税钱。”
“令在京榷货务刽抄上文簿拘辖,召交引铺户充保,给与公丙凭,沿路批凿,合纳税钱。自起离请茶场匡务月分为始,立限半年,一并于在京榷货抒务收纳。”
合并纳税,比起逐处停下办理纳税手续来,对于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业资本周转应是有利的
但商人为降低成本,照旧能漏则漏,能拖则拖,仅天圣元年,就“有违限未纳钱四万九千六百余贯,及限未满钱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余贯”。
宋政府为鼓励商人贩茶常常把茶叶或茶引赊卖给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祐末年,盐铁判官李虞卿审理了一个案件,“尝推按茶贾李士宗负贴纳钱十四万缗,法当倍输”。
按照皇祐三年恢复实行的贴射法规定,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向官府贴纳净利。
大概这种净物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会出现李王士宗逾期拖欠的问题。
假定李士宗购买的是罗源场中等茶,每斤须向官府贴纳31 文,则他所欠的14万贯贴纳钱就等于是购买了4516129斤茶。
也就是使官藁府损失了4516129斤茶的净利钱。
前面我们曾谈到决定官、商指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交引价格的变化。
当然,上文罗列的官、商争利手段都未涉及引价问题,如果说这只是对官、商争利关系做了静态、横向考察的话,那么下面我们可以再联系引价变化对此进行动态、纵向的剖析。
比如在官府和商人争夺茶利的斗争过程中,随着引价的降低,商人攫占的茶利份额日益增大。
本来,“国朝茶利课额,自收复江浙之后,总山场榷货务,逐岁共得钱四百余万贯。太平兴国之初,并是实践。”
这是因为商人买引之价与官府售茶之价基本等值的缘故。
像是前文所说,自太宗雍熙年间北伐失败之后,宋朝为防御辽国、对付西夏,在北部和西北沿边地区常年屯驻数十万重兵,粮草军需,供馈浩繁,宋政府便利用商人对茶利的追求,以付引换茶为报影酬,诱使他们向边境地区输送粮草。
为鼓枇励商人更多地入中,政府采取了优惠政策,对入中粮草“优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
这种用交引支付的比市价高得多的入中粮草价格,称作“虚估”或“加抬”、“加饶”。
由于:“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禀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
“切于所须殆,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踊趋焉,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辄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铕,随所饶益。”
使给引之数严重背离了粮烟草实值。
还有“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嗣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入中者出卖交亿引,起初,百千才得二十千,谓之实钱插”
后来“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拊所直十万~止售钱三千”。
“由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
交引可以滥发,茶叶产量却有限,交引的发行量严重超过了官茶的兑现能力。
“券之滞积,虽锣二三年茶不足以偿”
这又反过来使得“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值者”或,“富人乘时收蓄,转取厚利”。
以上三个原因的交互作用,必然造成了交引价格节节暴跌。
比如从太平兴国之初的100%,骤然跌到太宗后琅期至真宗初年的20%,皇祐三年又跌到酮了2—3%。
前已述及,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
交引价格的这种持续暴跌到底对谁有利,毋须多加分析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天下茶利并非取之不竭,厚之于此,必薄之于彼。
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该邀时期宋政府茶利收入的变化情况,将会更加一目了然:
此表可见,在北宋前期东南榷茶的近百年间,国家所获茶利一直呈下降趋势,并基本是与交引价格盘跌同步辟的。
在景德元年引价指数降到15—16%时,担任三司使的丁谓就发出了人称“砻至论”的慨叹:“边籴才及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
在天禧恪五年引价指数为5%时,这一年官府在淮荀南十三山场“岁才得息钱三万余缗,而官吏廪给不与焉”。
尤其是当天圣元年前,镇戎军的引价指数跌至%的最低点时,“蕲州市茶本钱,视镇戎军粟直,蹋反亡本钱三之一,所得不偿。”官府简直把老本都赔进去了:
2、商人对茶利的过分攘夺,导致了官、商斗争的陡激烈化,使茶法变革反复无常。
自从东南银榷茶与边地入中绾连在一起,北宋政府就无可奈何地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虚估高,入中少,引价跌。
为获得较多的入中粮草,必须高予虚估,虚估越高,与实值差得越远,引价越贱,不知茶利的“土人”入中者出卖交引获利越寡,势必挫伤其积极性,使入中减少,而入中减少势必又影响军需,官府只得更进一步高抬虚估。
这个怪圈恶性循环,螺旋上升,虚估愈高,引价愈跌,其后果就是使官府为换取入中付出了越来越大的代价。
为了遏止茶利越来越多地流入商人腰包,北宋政府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明令限定虚估率,像是根据距离远近、交通难易等,统一制定各地虚估比率。
开始时略见成效,如景德二三年,年均获利354万贯,比景德元年骤增了70个百分点,但因交引发行量仍大大超过了官茶拥有量,所以依然没有遏制引价贬值。
还有就是出资回笼交引,如天禧五年“陕西交引益贱,京师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费茶,于是出内藏钱五十万贯,令门祗候李德明于京城市而毁之。”
从这可以看出,除皇祐三年官收价高于市价之外,大中祥符七年和天禧五年均与市价持平,这对售引者又具多大吸引力呢?
再加上政府出资有限,要挽救引价更是杯水车薪惧。
用“见钱法”和贴射法取代交撕引法。
如果说限制虚估和回笼交引依旧是在怪圈中打转的话,那么打破怪圈的根本出路便是斩断东南榷茶与边地入中的联系。
为此,在天圣元平年由三司使李谘等人主持在河北、陕西等地区部分实行了用现钱而不再用交引来偿付入中的所谓“见钱孤法”了。
并把淳化三年曾短期实行过的贴射法再度行于淮南十三山场,其出发点就是尘“使茶与边籴各以实钱出纳,不得相为轻重,以绝虚估之弊”。
尽管为了照顾商人的利益给予了大量“饶润”,例如商人从园户处买茶140—160斤,只须向官府贴纳100斤的净利钱。
但由于商人丧失了从交引贬值中获掐得的厚利,“豪商大贾不能轩轾为轻重”“怨谤蜂起”。
结果这次的见钱、贴射法只实行三年就宣告破产,李谘叮等人被贬官,参与变法的一批三司属吏甚至被流放到沙门岛。
交引法复辟怪圈再现,入中虚估之弊又起,仅“河好北沿边十六州军,自天圣九年至景祐二终,五年便入粮草计虚费钱五百六十八万余贯”。
景祐三年,朝廷不得不再把李樟谘请出来实行见钱、贴射法。
李谘心有余悸深“恐豪商欲仍旧法,结托权贵,以钩动朝廷”请求宋仁宗下诏表示支持。
并对商人做出了大大让步:“听商殄人输钱五分,余为臵籍召保,期年半悉偿档,失期者倍其数。”
商人贩茶只须先纳一半净利,自然成倍地节省了流动资金,应该是相当优惠了,同时见钱、贴射法又使国家收到了“县官滥费自此少矣诜”的益处。
但在“天下商旅无不嗟怨”的咒骂声中,庆历二年,见钱、贴射法再被推翻,无奈之下,又只得将交引法重新恢复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