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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
    由此,在大体上解决了是否应该集权统一之后,如何发挥君主的作用,也就是以权势法术为中心内容的“君临之术”,便成为理论家的议论重点。
    例如“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
    这是从理论上申明,最高的统治权力必须由君主所独占和完全控制运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绝不容许被分割。
    只有权柄在握,才能实现其统治,所以“善为国者,内固其威,外重其仅”。
    “势者,王之神”。这里所说的势,是指决定君主能否充分支配权力的主客观条件。
    权和势是不可分的,所以被视为相同于灵魂的“神”。
    “权势者,人主所独守也”。因为“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
    可见,君主的地位必须与一定的权势相结合,才能名符其实地履行统治。
    “法者,偏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说明,法是公布于全国的普遍准则,它确定了人际社会关系,规范了人们的言论行为,同时也使统治者的意志神圣化和绝对化。
    所以“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是阶级统治的基本内容。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术与法的区别在于,术不是明文规定公布于众的,术是可因人因事因时而变的,是为解决某些具体矛盾而采用的策略手段。
    当术与法和抵触时,君主们便往往舍法而用术,有时,术也可能与君主公开倡导的道德准则相抵触,这时君主们也往往摒法而用术。
    因此之故,术往往被视为与一些诡狡手段有关,但作为许多君主擅长操纵的统治之术,又被视为是治国用人必不可少的法宝。
    所谓“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这种隐秘幽深而又变化莫测的权木,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多有论述。
    术与权、势、法相结合。
    构成各种权术、势术、法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明王了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所操也。”
    “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所处也”。
    除“六柄四位”以外,还有“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
    而七术即: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
    六微即:权借在下,利异外借,托于似类,利害有反,参疑内争,敌国废置。此外还有“兼人之术”、“进良之术”、“择将之术”、“天下之行术”等等,所有这些“术”,大都体现在“刑”和“法”两手的交替运用当中。
    “杀戮谓之刑,庆赏谓之德”,君主“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君临之术”的整体构思为以后高度君主集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2000多年来,高度中央集权的,以君主专制、人治为主轴的政治体制,大体上就是以上述六柄、四位、七术、两手等作为驾驭国家机器、驱役全国臣民的依据和手段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手法变换而已。
    此外还有君主继承制度的发展。
    需要说明,在西周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王位继承制度,但在各诸侯国还不可能很快推广和划一。
    春秋初期还存在着“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的做法,嫡庶制度还不严格。
    例如,在楚国,依然实行少子继承制;秦国、吴国还沿用着兄终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长继承制才被各国普遍接受。
    各国虽然基本上采用了嫡长继承制,但初期还不是很巩固的。
    当时,列国纷争激烈,国与国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继承制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势和国与国之间利害冲突的影响。
    各国之间经常以婚姻的形式缔结盟好,因此,立某国嫁来的女子所生之子为太子,往往成为争取该国支持和援助的政治手段。
    如齐桓公多子,“宋华生公子雍,桓公与管仲属孝公(公子雍)于宋襄公,以为太子”,这正是因为宋国在此时国势渐强,大有与齐国争霸的势头。
    又如,楚平王废太子建,立秦女所生子珍为太子,也是因为秦国此时已经发展起来,大有进入中原争霸之势。
    “太子无外援将不立”。有母家势力作为后盾,太子可以投奔母家所在之国以避国内争位之乱或敌国入侵之危;也可以借母家的势力争回继承地位,收复国土。
    “国有外援不可赎也,王有嫡嗣不可乱也”,这已成为当时的一种观念。
    围绕着君主继承权,当时各国的君主、太子、诸子、后妃、外戚、权臣、宦官等人物进行过各种谋议,权衡利害,策划过各种权术和阴谋,制造过各种形式的宫廷兵变和政变,篡位弑君,“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这也正说明,继承问题的关系是何等重大,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从长远来说,嫡长继承制作为一种比较固定的有一定继位条件和顺序的制度,对于稳定最高统治层的内部关系是有利的。
    但是另一方面,这一套制度,又难以避免当时国与国间、国内各派政治力量和王室内部权力角逐的冲击。
    由此注定了这一重要制度从建立到确立,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迭经反复的艰难过程。
    还有就是后宫和宦官制度。
    也正是由于长嫡长继承制的建立,促使后宫的嫡庶妃嫔制度也日趋严格。
    像是春秋时期,列国国君虽不能如天子之制而设立后妃,但像齐襄公那样“唯女是崇,九妃六嫔,陈妾数百”的国君也比比皆是。
    到了春秋后期,各国国君相继称王,均按王的规制设立后宫,后和妃嫔的差别明显起来,嫡庶关系完全确立。
    后宫制度作为君主专制的附属制度,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有时竟造成祸患,形成政治动乱。
    例如,在春秋初期,郑庄公的母亲武姜与小儿子叔段里应外合,想让叔段取庄公之位以代之,事情不果,叔段逃亡,武姜被囚;后庄公掘地见母,产生了有名的“黄泉见母”的典故。
    自此以后,其他各国也或多或少地发生过与后宫有关的动乱,较著名的有齐桓公宠幸卫共姬引起的内乱,晋献公宠幸骊姬而引起的内乱,宋襄夫人易主引起的内乱,秦昭宣王后专政擅权引起的内乱。
    这些后妃与外家诸侯、权臣、宦官相勾结,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势力。
    这在当时引起了一些国君和大臣们的警觉。
    例如,范睢曾以“闻秦之有太后、穰侯、泾阳、华阳,不闻其有王”的警语劝说秦王收回应有的权力。
    宦官是设在宫苑之内的,为王、侯及后妃、夫人们生活服务的官员的总称,由阉割的男人、未成年的贵族子弟及家内奴隶充当,分别称为宫正、宫伯、内宰、阍人、寺人、内小臣、内竖、阉官等,这在西周时就已经形成一定的制度。
    随着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宦官作为君主的亲近之人,逐渐参与朝廷的政务,像是《诗小雅巷伯》就反映了西周末年宦官的一些情况。
    的确,在春秋战国时期,宦官利用接近列国国君、诸卿、后妃、夫人的特殊身份,奔走趋使于诸侯王、重臣、后妃、夫人之间,或侍枕席,或阿媚取宠,或参与政事,假借君主的名义,外结权臣,内结后妃,弄权作恶,甚至废立君主,诛杀太子,屠戮大臣,在诸侯国中造成很大的祸害。
    其中较为有名的事例如:齐桓公晚年,有个雍巫,又名易牙,善于烹调,得寺人貂引见给桓公做菜,易牙将自己的儿子烹煮给桓公吃,因此得宠,寺人貂即竖刁,以厚献和自宫得以接近桓公得宠。
    这两个人在齐桓公六位妃嫔中,选定长卫姬,撺掇桓公立卫姬之子无诡(一为亏)为太子,桓公病,这二人和卫姬相与作乱,塞宫门,筑高墙,断交通,假桓公旨意,发号施令,杀戮群臣,桓公饥渴而死,却无人理睬。
    此后,桓公另外五个妃嫔之子,又“各树党争立”,齐国从此衰弱。
    再如,晋献公时,骊姬乱政,“尽杀群公子”,宦官奉命率兵追杀重耳(即晋文公),“重耳逾垣,宦者逐斩其衣祛”,更有甚者,秦庄襄王妃专擅后宫。
    淫乱不止,与相国吕不韦通奸,吕不韦又以嫪毒“诈腐”,“拔其须眉为宦者,遂以侍太后”,后被封为长信侯,参与国事,使“事无小大皆决于毒”,后嫪毒“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舍人”,密策政变,被秦王政发觉,发兵反击,双方大战于咸阳,才将此动乱平息。
    这是先秦宦官势力发展的顶峰,说明宦官在当时已经成为依附于专制君主但又力图左右局势的特殊势力。
    包括列国行政体制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为适应对外战争和稳定国内局势的需要,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变革。
    由于列国国情不同,调整和变革的深度、广度以及时间的早晚也不一样,但总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都是向官僚行政体制发展。
    像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世卿制的逐步瓦解。
    因为春秋时期,王室、诸侯、卿、大夫之间的激烈斗争,使君臣之间以宗法关系构成的约束关系发生动摇。
    诸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等等新的君道和君臣关系的理论观点逐步出现,并受到重视。
    这些观点认为,为君主的不但要凭血统,也应具有一定的治国用人才能;为辅佐大臣的世卿,也应受到德、功、能等的检验。
    在这新旧交替之时,公室、卿大夫、士相继主持政务,则充分说明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世卿制必然趋向瓦解。
    西周的宗法制是以天子为天下大宗,所以称为“宗周”,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王的众子则封为诸侯,为王国的小宗。
    诸侯在其国为大宗,世子世袭,诸侯的众子则封为卿大夫,为侯国的小宗。
    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为大宗,嫡长子世袭,卿大夫的众子则被封为士,为卿大夫的小宗。
    异姓诸侯也同样实行此制。与王侯同姓的为公族,异姓的为卿族;他们世代相传为大宗,又称为“世族”。
    这些世族凭借其优越的地位,在王侯国内世代为官,即所谓的“世卿”制度。
    王室衰微,诸侯兴起,与此同时,诸侯国的卿大夫势力也相对膨胀,他们在列国君主身边赞襄政务,在战争中借功邀赏,土地和实力不断扩大,往往取得决策者的地位,置君主于不顾,甚至驱君、杀君,废立君主。
    据《左传》载,成公十八年,晋国栾书、中行偃弑晋厉公;襄公二十五年,卫国孙林父、宁殖逐卫献公;襄公二十五年,齐国崔杼弑齐庄公;昭公二十五年,鲁国季孙如意逐鲁昭公;哀公十四年,陈国桓弑陈简公,出现了“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的局面。
    以后的三家分晋,田氏代齐,都是卿大夫专权而造成的。
    同时,诸侯也不愿重蹈王室衰微的覆辙,更不愿受制于卿大夫,于是也想尽办法加强对他们的控制。
    这些办法包括:诸侯根据卿大夫的官位给以封邑,如果免去官位,同时要收回部分或全部封邑。
    卿大夫致仕或因病必须离去官职,并且将邑归还于公。
    卿大夫的私属和甲兵要归国君指挥。
    在兼并卿大夫封邑的同时,各国先后建立郡县制,出现了“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的以军功而不完全按血缘授官的规定。
    因此,各国相继出现了没有世袭的、带有雇佣关系和臣仆性质的官僚制度。
    这些官僚主要来自“士”的阶层。
    “士”的构成非常复杂,他们低于大夫,而高于庶人,属于低级没落的贵族。
    按制度他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学习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凭着学习到的技能,服务于君主和卿大夫身边,充当低级官吏,或以武艺韬略在军队中充当骨干。
    或行侠远游,求人赏识,以至为知已者死;或以文才谈辩论理,教授生徒,著书立说;或以技艺从事工商方术之事。
    因此,士是分布广泛而富有能量的一个阶层。
    在宗法血缘关系普遍遭到破坏,各国君王、列卿又急需有才能的人来为自己服务的时候,这些“士”便成为被争取的对象。
    君主以官、爵、禄招徕士人,卿大夫以养士来扩大势力和提高声誉,多者有食客3000人。
    这其中自然不乏鸡鸣狗盗之徒,但在激烈的竞争中,也确有一些有才能的士脱颖而出。
    在战国时期,为各国将相,政绩卓著而又立功名于当世的,诸如吴起、乐羊、商鞅、庞涓、孙膑、苏秦、张仪、乐毅、白起、范睢、蔡泽、廉颇、蔺相如、李牧、王翦、李斯等人,均先后成为君主的重要辅臣,或为名臣,或为名将,或为名震一时的策士,成为当时军事政治舞台的重要角色。
    与此相适应,士的地位当然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当时普遍流行的“士大夫”、“国士”等称呼,反映出士已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包括以文武分职为标志的官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春秋前期,列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官名,如鲁、郑、宋、晋等国有司徒、司马、司空,有的还设有太师、右师、左师、太傅、司寇等;楚国有令尹、司马、莫敖、司徒、司败等。
    主要的执政和政务官,统称为卿,并有正卿、上卿、介(亚)卿的区别。
    他们平时为国家的政务官,战时为军队的高级长官。
    在当时,这些官仍由世袭的卿大夫充当,还是世卿制。
    春秋后期,列国相继出现文武分职,在公元前547年,齐景公即位之初,崔杼策立有功为相,庆封为左相,这是最早的以“相”名官,虽然这时的相还是世袭卿大夫之职,还不能由国君自由任免,但文武分职已经开始发展起来。
    回溯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三军,谋元帅”,以郤縠将中军,狐偃将上军,栾枝将下军,出现将军之名,这些将军同时又是列卿,文武尚未分途;但到公元前403年。
    三家分晋以后,在设将军的同时,开始出现了“相”,说明文武职已经分离,“故贵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自将军以上,不为近大夫”。
    如此重要的职务而不让卿大夫担任,说明当时正在向官僚制度过渡。
    战国时期,各国国君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逐步削弱世卿的势力,大都采用见功与赏、因能授官的办法委任职官,添设爵位,招徕四方贤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官僚制度。
    齐、赵、魏、韩等国首先设立了作为“百官之长”的“相”,同时又相继设立了将军之类为武官之首,文武逐渐殊途。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官制变化情况也不一致,楚国变化较少,秦、燕变化较晚。
    由文武合一演变为文武分途,反映出国家军事和行政的必要的分工,但其发展也必然有一个过程。
    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发展较快。
    公元前328年,秦惠王以纵横家张仪为“相”,负责外交事务,但这一“相”职还不是百官之长,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以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但仍然将兵作战。
    以后又相继设立了国尉和将军,文武才逐渐分职。自秦昭王灭东周(公元前256年)以后,加快了官制建设,以三公九卿制为主体的官僚体系算是初步形成了。
    文武分职使官僚制度得以迅速发展,据明代董说《七国考》和缪文远的《订补》?所统计,战国时,秦存官名52种和爵20等,齐有官名33种,楚有官名98种,赵有官名58种,魏有官名32种,韩有官名19种,燕有官名19种。
    当时,各国仍都有封君。值得提出的是,这些封君虽然按规定还是“世世称孤寡”,“皆世世为侯”,但实际上真正传世的并不多,而且大部分封君在封地内没有统治权,又不是封土的所有者,只有衣食租税权,实际上是官僚俸禄以外的经济补充,与原来的世卿世禄制已经相差甚远了。
    “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是君主控制臣下的重要手段。
    因为文武分职,大臣权力分散,可以起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大臣揽权造成的对君上大权的威胁,同时,也适应了当时政治和军事分工的需要,使文才武略各尽其能。
    这样,既能保证君主有效地控制整个统治机器,又可使文臣武将发挥自己的特长,提高本国的威力和统治效能。
    以及宗教官地位的下降。
    要知道自夏商周三代以来,“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宗教祭祀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直很高。
    到了春秋,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生产的发展,王室的衰微,引起宗教地位的变动,神权统治同周天子的统治一样发生了动摇,宗教事务官的作用也逐渐削弱。
    “春秋前期,王宫之长太宰尚颇重要(僖九年宰周公、隐十一年鲁太宰、桓二年宋太宰等),至春秋中叶,太宰仅为尊称,其实际地位已降低”。
    战国时,人们又对天神有了新的认识,“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唯圣人为不求知天”。
    作为“圣人”,“不务说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显然已经意识到,所谓天神的作用无非是人间世俗塑造而成的,真正要处理好国家的大政方针,主要还是要靠人而非依赖神。
    因此,宗教事务官的地位更加下降,仅在国家各种典礼中充当司仪媒介,而不再直接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商议和决策了。
    其次是地方郡县制的建立。
    春秋战国时期,地方由采邑制逐渐变为郡县制,从而使地方行政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郡县设立最早和较普遍的是春秋初期的晋国和楚国,楚国最早设县,这些县与原来奴隶制国家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和国君分赏给卿大夫的封邑不同。
    君主在县设有长官,县是一级行政组织,由君主直接控制。
    春秋后期,晋国首先设立了郡,“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远较县大。但是地位要比县低”。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国之间战争与交往的频繁,边境地区也逐渐繁荣起来。
    由于郡的面积大,在郡以下逐渐分置了若干县,形成郡统县的郡县制度。
    与此同时,也加强了郡县行政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郡的长官称为“守”或“太守”,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军事长官,所以常常任命武将出守,官名也因此而来。
    关于春秋战国时的郡的行政组织,史略其详,目前还没有资料可供推断,人们多根据《史记》、《汉书》所载的秦制来进行猜测。
    县的长官称“令”、“长”、“公”、“尹”、“大夫”、“啬夫”等,并不统一。
    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在县内还设有丞(主民政)、尉(主军事)、御史(主监察)、司寇(主刑罚)、司空(主土木工程)、司马(主军马)、官啬夫(主官吏任免)、仓啬夫(主粮食支储)、库啬夫(主钱帛杂物支储)、厩啬夫(主养殖)、皂啬夫(主仆役)、田啬夫(主收税)、苑啬夫(主苑囿)、发弩啬夫(主军械)等分管各方面事务的官吏,以及令史、佐、史等主管具体文案工作的“少吏”或“小吏”,一套比较完整的县级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初步形成。
    据《管子立政》所云,齐国分为五乡,这五乡就是后来的“五都”。
    以下有州、里、游、什、伍等组织。
    战国时,各国按照居住地的邑(村镇)、聚(村落)设立基层组织,或称乡、里,或称连、闾,分别设官吏进行管理。
    秦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以相收司连坐”,使地方基层的乡里什伍组织进一步得以确立。
    这样,从中央到郡县以至乡里什伍,形成一个庞大的统治网络,由君主牢牢提控着主纲,进而层层控制整个国家。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就在君主对官僚的严格约束和对地方的绝对统治的基础上初具规模了。
    还有就是军事制度。
    春秋战国是列国纷争时期,兼并和反兼并的战争频繁。
    列国不论为了争霸或为了保存自己,都必须大力加强自己的军事力量。
    因此,军队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也不断提高,促使军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其中包括兵役制度。
    春秋时期仍普遍实行国人当兵的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国野之间的经济界限逐渐打破,国人野人长期聚居在一地,经过250多年的演变,历史上留下来的战胜和战败的荣誉和屈辱逐渐淡化,人为的界限逐渐消失,更由于战争需要扩大兵源,征调野人当兵就成为普遍的趋势。
    到了战国时,野人已经普遍服兵役,随着郡县制的出现。
    国野的界限已经完全消失,代之而来的是郡县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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