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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章 奉旨观政(六)
    仅仅半个时辰之后,高务实已经在黄孟宇的带领下来到大同城内的枪支仓库。
    所谓“枪支仓库”是高务实自己定义的,实际上叫什么黄孟宇没有介绍,高务实心不在此也没问。
    这仓库很大,且不止一间两间,而是由大概二十多个颇大的平房,按照横平竖直的布置建制的,可见存储的手铳数量不少。高务实当然没法一把一把查看,只能抽查,但为了显示严格,抽查也得每个仓库都随机抽查一批。
    才走进第一间仓库,黄孟宇便开始很负责地向高务实介绍道:“高侍读容禀,我大明的火器制造有两大来源,一是京造,二是地方自造。京造的来源主要是三大局,也就是军器局、兵仗局、鞍辔局,地方自造就没法细说了,只要朝廷批准过的地方都有。咱们大同乃是九边重镇之一,火器来源历来复杂,京造的有,地方造的也有,现在这间仓库……刘平,这间仓库——”
    他身后那几名宦官里连忙走出来一位年轻宦官,躬身道:“镇守,这间仓库放的是兵仗局来的各式手铳。”
    黄孟宇满意地点了点头,朝高务实望去。
    高务实见仓库里摆放的全是整整齐齐的大木匣子,根本瞧不见里头的火器,便道:“打开看看。”
    黄孟宇不待高务实细说,朝那名叫刘平的小宦官一摆手,刘平连忙有样学样地朝身后的一群人一摆手,喊道:“高侍读有令,打开看看!”刘平是这里的监枪内官,乃是“主管领导”,下面当然也是有一帮子人的,不可能连打开木匣子都得亲力为之。
    因为高务实没有交代说打开哪个或者打开哪些,这些人也不敢怠慢,连忙一个个把高务实面前及周围的木匣子一一打开。
    高务实就上前查看,巧得很,第一个出现在他眼前的就是一杆三眼铳,只不过他伸手拿了一下发现这玩意分量颇重,估摸自己拿起来有点困难,脸上不禁略有些尴尬。
    黄孟宇见机得快,装作没看见高务实的情况,兴冲冲地伸手把那杆三眼铳拿了起来,伸手放在高务实眼前笑道:“高侍读您看,这杆三眼铳是……”他说着自己也把头凑近了三眼铳,仔细看了一下道:“胜字四万三千六百七十四号——刘平,这个编号应该是哪一年的?”
    刘平忙答道:“回镇守,这应该是嘉靖四十四年九月产的。”
    高务实见着稀奇,也凑过去看了一下,果然那铳身上刻着“胜字四万三千六百七十四号”的字样,他有些诧异,问道:“每一杆火器都有这样的编号吗?”
    这次黄孟宇没答话,只用眼神示意了一下刘平,刘平则上前恭恭敬敬地道:“回高侍读的话:每一杆火器都有编号,不过京营三大局出产的火器,编号首字均不同,地方各局所产的编号形制也不同。您现在看见的这杆,乃是京师兵仗局于嘉靖年间所产,开头首字均是‘胜’字,如果是军器局在嘉靖年间所造的话,首字是‘电’。若是隆庆年间所产,兵仗局是‘威’字打头,军器局是‘英’字打头。”
    高务实点了点头,心道:看来这管理制度并不是很糟糕啊,都编号到每一把手铳了。
    他怕自己所知不详,闹出笑话或者误会来,又见这刘平对自己的“业务”这一块看来颇为熟悉,而黄孟宇几次让他直接答话,没准是有提拔他的意思,干脆笑道:“刘平,我看你对这些规章制度颇为熟悉,不如你再给说得细些——我指的是火器制造和管理这一块。”
    刘平心中暗喜,连忙上前给高务实介绍起来,黄孟宇见高务实笑着看了自己一眼,立刻明白高务实是有心成全,也连忙回了一个笑脸,以示感激。
    其实这刘平乃是黄孟宇的亲外甥,黄孟宇虽然比刘平大不了十岁,却是后者的幺舅。不过,虽然两人有亲属关系,但高务实从刘平的详细介绍之中发现此人倒真算得上是“业务精熟”,并非只是吃个空饷不干事。
    按照刘平所述,大明的火器生产的确是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的:“凡军器,除存操备之数,其余皆入库一一不许私制”。虽然永乐十二年朝廷曾下令天下都司卫所各置局,制造军器,但这只限于一般的冷兵器。
    而对于火器,地方上是一直禁止制造的,“凡火器,系内府兵仗局掌管,在外不许成造。如“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扬洪请求在宣府独石设立神铳局制造火器”,但朝廷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湄泄,敕止之”。所以弘治以前,大明朝廷一直以军器局和兵仗局仵为主要的火器生产部门。
    弘治四年以后,朝廷才陆续批淮一些地方卫所有限制的制造火器。如弘治四年批准湖广、广西;正统末年批准四川自造军器;正德五年批准青州左卫;七年批准徐州;十年批准凉州等地,都可以制造一定数量的铜将军神铳等一般火器。边关自造军器由此开始。
    嘉靖四年,令辽东自造毒火飞炮。十三年,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不过对于地方卫所制造的军器,只准生产一些手把铜铳和城堡所用的大将军炮等,若有损失或需要添补,地方官员还必须奏明,才淮自造。同时制造出的火器还要防止别人偷窃或学习:“密切关防,不许泄式样,违者重罪。”
    而制造火器火药所必须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严格控制。首先,在产硝石的省份设立厂局实行官卖,不准私自煎硝,违犯者严加治罪。其次,是严格控制硝石的流通。对于运硝磺贩卖的商人,政府都发给商引,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制造局的长官如抚、院、兵道等开具,上面写明本局所用硝磺数量,才准商販纳税贩运,其他官方文件一律不准使用。为了防止商人与倭寇沟通,还下令海禁,不许闽广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后从重治罪。
    高务实听到此处,倒是有些意外,原来海禁还跟这个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