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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和秦康在医院接受了一大堆检查没有发现异样后,就先出院了,医生叮嘱他们一旦发现不舒服要立即去医院就诊。
是楚思明来医院接的二人,在回家之前,楚思明还要先送她们去警局做个笔录。
去警察局的路上,楚思明告诉他们,苏珊娜被救出来时已经脑死亡多日了,现在警方已经通知了她的家人,叶琳娜一家应该今晚就能赶到蓉市。警察在叶川租房处找到了大量有关宗教和神话的纸质类资料和影音资料,但是没有发现平日有从事xie教活动的证据。
楚思明一边开车一边说道:“警方的初步判断是过度悲伤导致精神失常,剩下的还要等你们做完笔录才能下定论。”
可是在场的三个人都知道,叶川并不能说是精神失常,他是真的从杨如和秦康身上看到了希望。如果不是事情和叶川自己事先推测的有所出入,再加上警方来得,额,也还算及时,不然杨如和秦康恐怕也不会比苏珊娜结果好多少。
说到这里楚思明想起个事儿,问道:“叶枫打电话找过你们没?”
杨如摇了摇头,问道:“没有,怎么?她们也都到了?”
楚思明一脸讽刺道:“她们一家三口现在也在蓉市,因为她将面临苏珊娜一家的民事诉讼赔偿,所以她找我妈帮忙,想你们录口供的时候嘴下留情,尽量减轻叶川的责任。不过你们别管她,该怎么说就怎么说,你们放心,警局那边不会有人为难你们的,但是有一个原则,一定要全部说实话。你们自认为再精密的谎言,在有丰富刑讯经验的警察面前都是漏洞百出的,所以千万不要试图蒙蔽警方。要是遇到和你们重生相关的事情时,宁愿直接说不知道,也不要试图撒谎,否则只会弄巧成拙。”
杨如和秦康一边听一边点头,这点轻重他们还是晓得的,他们也从不认为他们那点感人的智商已经达到能够蒙骗警方的高度了。
到了警局,杨如和秦康被分开带去做笔录。由于二人本就是受害者,再加上楚家的一些原因,警官们态度十分和蔼。
对于警官们的询问,杨如和秦康都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问什么答什么,一点都不增加自己的主观猜测,只说自己亲眼看到或者亲耳听到的,多的话一句没有。实在遇到记不清的细节,也在认真回忆后老老实实告诉警官自己记不得了。对于事关二人重生之秘的问题,两人则一律回答不知道。
警官问完所有问题后交换了一个眼神,很显然是对杨如和秦康实事求是的合作态度十分满意。
杨如和秦康出了警察局后,楚思明送二人先回家去休息,要知道今晚可还有一场硬仗要打。说实话,杨如现在完全不知道怎么面对苏珊娜的家人。
虽说苏珊娜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做了些对不起她的事,但是有一说一,杨如并不觉得苏珊娜做的那些事情需要让她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且无论如何,也是杨如把叶川送到叶琳娜一家面前的,她觉得这个锅她是怎么都甩不掉的……
到了晚上,楚思明带着杨如和秦康去机场接了叶琳娜一家后直接赶往医院。
叶琳娜夫妻二人连着苏珊娜的两个哥哥都红肿着眼睛,满脸凄然之色,一看就是一路哭过来的,眼下也只不过是强撑着不在人前失态而已。不过杨如看着,大家情绪还算稳定,虽然态度绝对说不上有多友善,但至少没有过激的言行。
上车之后,苏珊娜的父亲安德烈询问了杨如和秦康一些细节问题。大概的案情警方在联系他们的时候已经告诉他们了,他们现在只想知道他们的小女儿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是怎样度过的。
无奈杨如和秦康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他们两人从头到尾,除了解决生理需求的时候,其余时间几乎都被绑着。在叶川租来的那套房子里面,也就秦康最后和昏迷的苏珊娜打了个照面,杨如从头到尾就只远远看见个身影。
秦康大致跟叶琳娜几人说了一下他们被绑架后看到的情形,虽然没能亲眼所见,但是听叶川的口气,应该是在他们被绑架过去之前苏珊娜就已经处于脑死亡的状态了。
叶琳娜听了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她的安德烈和她的儿子都轻声安慰着她。
这一路上,两家人再无任何交流。
叶琳娜一家当晚便见到了病床上靠仪器维护生命体征的苏珊娜。
在国外,病人脑死亡时医院即宣告死亡,停止医疗。但在华夏,心死亡才视为死亡,脑死亡了只要家属不放弃医疗医院会继续用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迹像,直到病人的心肺都器官衰竭而死。
叶琳娜一家人在一一和苏珊娜道别后,由苏珊娜的父亲出面提出让医院拔掉呼吸器,让苏珊娜得以解脱,她的家人将带着她的骨灰回故乡安葬。
虽然叶琳娜一家也知道这件事照理说是苏珊娜自己的责任,怪不到杨如和秦康头上去,说起来杨如和秦康还是受害者。可道理是一回事,感情上又是另一回事。如今这个局面两家人再继续心平气和的合作做生意已是不可能,并不是说心怀怨恨什么的,可能说是逃避还更贴切些。叶琳娜一家希望借由断绝一切来往,来尽量避免想起悲伤的往事。因此在叶琳娜一家离开前,由安德烈出面,向秦康提出希望认购秦康手中火锅店股份的要求。
这其实也是杨如和秦康的预料之中的事,说实话眼下的局面杨如和秦康也觉得再在一起合作有些尴尬。如今莫阿斯太门口那家火锅店早已开成了连锁,每年利润很是可观。秦康按照一早和杨如商量好的,将手中的股份以低于安德烈提出标准一半的价格卖给了安德烈,以表示对苏珊娜之事的歉疚之情。
至于叶川一案的经济赔偿,则由安德烈家委托的律师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