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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万赔偿款,撕裂父子兄妹亲情

    该案庭审现场。

    24岁的华子(化名)因车祸死亡获赔32万元,大舅以其抚养人的身份予以支配,遭到华子生母的阻拦,为此,交警部门暂将补偿金封存。从小抚养华子长大成人的外公年事已高,因外孙死亡深受打击,病入膏肓,爷孙情深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痛失望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女告上法庭,由此拉开了一场金钱与亲情、人性与法理的较量。

    -文/图本报记者曹勇通讯员李录

    外孙命丧车祸为赔偿金父子兄妹上公堂

    2011年9月18日,华子结束了24岁的青春年华。

    当天晚上8时50分许,华子和小舅驾驶自卸货车,从民乐县由南向北行驶在张民(张掖至民乐)公路上。车行至民乐县三堡镇路段时,见自己熟识的一货车司机在路旁和一手扶拖拉机司机争辩,遂将车停靠在路旁,甥舅二人下车和之前到来的几人共同协商解决两车刮擦赔偿事宜。不料,灾祸就此发生,由南向北行驶的民乐县某单位一辆皮卡客货车冲撞过来,将包括华子在内的四人撞飞,华子等三人当场死亡,被撞飞的另外一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29日,华子的大舅柴亮(化名)出面与肇事司机单位协商,双方达成死亡赔偿协议,该单位同意赔偿华子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32万元。协议达成后,柴亮以自己是华子的实际抚养人为由,从民乐县交警队封存的赔偿金中提取了8万元,作为华子的丧葬费用。其间华子已改嫁的生母柴红(化名)也到交警队,要求分割华子的死亡赔偿金。而从小抚养华子长大成人的外公这时俨然成了局外人,无人问津这位因外孙死亡深受打击、病入膏肓的老人。老人在心痛之余,要求参与分割外孙的死亡赔偿金。

    经村委会和社里多次调解,达不成三方满意的分割协议,因几方当事人争执不休,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剩余的24万元予以封存,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进行诉讼分割。此时,华子的外公因承受丧孙之痛,在病痛中煎熬而无钱医治,柴亮也因赔偿金分割纠纷数月不去探望自己病重的老父亲。心痛失望之下,华子的外公一纸诉状,将儿子柴亮及女儿柴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外孙华子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

    那么,华子为什么自小由外公抚养长大,他死亡后为什么是由其大舅操办丧事的,他的父母何在?

    死者命运多舛幼年丧父母亲改嫁被换养

    1987年11月10日出生的华子,还没满月父亲就因白血病去世了。三个月后,母亲柴红抱着华子回到了娘家民乐县三堡子镇,和自己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1989年农历正月初六,柴红改嫁到张掖甘州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一户王姓人家。改嫁后的柴红想把孩子领走,但大哥柴亮不同意,父母也劝说:“人家也有两个儿子,后娘不好当,你的孩子我领着,你安心给人家养孩子”,柴红只好随迁了户口,把华子留给了父母。

    农村庄户人家,都盼着要有个儿子,不然会被人瞧不起。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柴亮有三个女儿,但没有儿子,看到自己妹妹改嫁,自然不想让外甥到别家去,而是想让外甥给自己当儿子,顶门立户。所以,柴亮便把一个女儿送给妹妹柴红抚养,而柴红的儿子华子名义上成了柴亮的养子,孩子也在称呼上叫柴亮为爹,叫亲生母亲柴红为姑妈。当时在食品厂上班的柴亮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自然,柴亮的女儿及华子就由父母来抚养。几年后,柴亮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便把华子完全交给了父母,再也不去过多过问。华子5岁的时候,柴亮夫妇和父母分了家另过,两人到张掖偷偷把换养的女儿从妹子柴红家领了回来,随后修了房子,将华子留给了自己年事已高的父母抚养。

    磕磕绊绊中长大的华子只上到了小学六年级,便因外公外婆无力供养而辍学,16岁时就出门打工,学了一手修车的好技术,后来还考了驾照。2009年,22岁的华子到了考虑成家的年龄,但却没有一个替他主事操心的人,到张掖找自己的生母柴红,而生母也表示无能为力。外公外婆和几个姑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尽办法要为华子寻个好路子,这时的柴亮站出来说,“孩子跟我过,我给他成家、立业”。2009年的腊月二十七,华子在村里人的见证下,被柴亮接进了家里。半年后,柴亮和弟弟合伙买了一辆自卸货车,由华子和其小舅共同经营。

    然而,原本对生活满怀希望的华子,却在奔向幸福的路途中戛然刹车,给亲人无尽痛苦的同时,也打碎了父慈子孝、兄妹相亲、互相帮衬的平静生活。

    多次调解无果法庭判决以情释法

    今年9月25日,鉴于原被告三方就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分割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民乐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华子的外公外婆认为,华子从小由其抚养长大,自己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理应分割外孙华子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第一被告柴亮以自己和华子是收养关系为由,主张权利;第二被告柴红认为,作为华子的生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才是外祖父母,舅舅无权继承华子的遗产。

    法庭认为,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由加害人按照规定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不是遗产。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那么公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呢?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死者的近亲属既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有权分割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本案第二被告柴红和死者华子的外祖父母即二原告是有权要求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的。

    那么,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呢?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法》第14条同时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第二被告柴红是死者华子的亲生母亲,其虽位于法定顺序中的第一顺位,但从庭审的过程和原、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柴红仅仅只是生育了华子,自华子一岁时改嫁以后,对华子以后的生活并没有尽过实际的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华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即本案的二原告,从华子出生三个月时就生活在一起,华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原本年迈多病,这十几年来一直照顾着华子的生活起居,其投入的心力和精力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说虽然华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处于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第二顺位,但也应分割部分死亡赔偿金。

    被告柴亮是否有权分割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呢?该案主审法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的第一顺位父母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具体到本案中,柴亮与死者华子是否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呢?首先,我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收养人需无子女,本案中柴亮本身有三女一子,其不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的具体条件。其次,我国《收养法》是针对未成年人的,2009年华子已22岁,所以说华子不能被收养。再次,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虽在2009年柴亮及外祖母等亲属和村庄上的人说过柴亮给华子成家的事,柴亮也承诺死者华子娶妻成家的所有费用由他全权负责,随后华子也随柴亮共同生活至出事之前,用世俗的话说就是华子给柴亮当儿子,但柴亮和华子并不具有收养法中相关的规定,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柴亮和华子并不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不包括在《继承法》中第一顺位的顺序当中。但是柴亮与华子的外祖父共同生活期间,或多或少也对华子尽过抚养义务,并且发生事故之后,和肇事单位的赔偿事宜是由柴亮出面协商的,华子的丧事也是由柴亮忙前忙后一手操办的,并且在发生事故的那一年,柴亮夫妇已经开始装修房屋着手给华子成家,所以从情义道德上来说,柴亮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据此,民乐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华子获赔的32万元死亡赔偿金,扣除丧葬费用4万元,剩下的28万元,华子的外祖父母、柴亮、柴红分别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确定为50%、 20%、30%,即华子的外祖父母分得14万元,柴亮分得5.6万元,柴红分得8.4万元。

    花样年华的华子离世了,而他用命“换”来的32万元赔偿金也在他去世两年后被自己至亲至爱的人所分割,但这种分割的方式已使骨肉亲情荡然无存。庭审中,父母与子女对对簿公堂,亲人间经过长时间的财产纠纷,最终有了一个合理、合法、合情的判决结果。

    其实,一个生命的离去,是谁都无法预料的,当灾祸突然降临,面对一笔用生命代价换来的赔偿金,在交织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格局里,只有理性、包容,才是对死者的安慰,也是生者应有的态度。为了金钱,撕裂父子兄妹骨肉亲情,这何尝不是一种悲哀!钱虽分了,亲情裂痕何时才能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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